6月15日消息,納斯達克OMX集團向企業(yè)傳遞一個信息,主要與Facebook IPO虧損訴訟有關,納斯達克告訴企業(yè)們:想贏官司不容易。
納斯達克認為自己受到合同和異常法律地位保護,這主要是基于它的雙重角色,即同時是監(jiān)管機構又是讓錢進入市場的企業(yè)。交易所官員最近向分析師透露,在交易錯誤訴訟上納斯達克從未敗過。
納斯達克OMX集團首席履行官羅伯特格雷費爾德(Robert Greifeld)說:“你看看人們簽署的成員協議,它相當清楚地寫著成員有義務接受和解政策。”
法律專家承認,交易所有很強的后盾,但并不意味著沒有一點失敗的可能。
5月18日Facebook IPO時,銀行和券商估計損失數千萬美元。由于技術故障,Facebook IPO推遲,數小時內成上千萬股票無法確認。上周,納斯達克用4000萬美元補償交易損失,但一些經紀人稱不夠。
由獨立投資者組成的兩個集團起訴納斯達克,尋求Facebook交易損失的賠償,它們認為交易所的技術缺陷是可以預見的,納斯達克在可預見的大型IPO上大意。
哥倫比亞法學院教授柯非(John Coffee)說:“大家談論的是一種公共實施的本質性失敗,這相當于說電話掉線,你無法呼叫救護車,因此便起訴手機商。”
訴訟的關鍵在于納斯達克是否在Facebook IPO時大意。在美國,交易所是自我監(jiān)管組織,有權監(jiān)督交易、停止股票交易、執(zhí)行規(guī)定。
證券專業(yè)律師Howard Schiffman說:“在執(zhí)行政府功能時交易所有有限的豁免權,不過如果它作為企業(yè)功能運行,就必須接受訴訟。在本案中,原告可能會宣稱納斯達克在執(zhí)行交易時是一家追求利潤的企業(yè),而被告則會說這是監(jiān)管職責的一部分。”
交易公司還可能會辯護稱,納斯達克官員故意忽略技術造成的經紀人混亂,因為在Facebook股票開盤后,當公司無法確定交易變得極明顯時,納斯達克仍沒有停止股票交易。
Schiffman說,零售投資者起訴納斯達克面臨更大的阻礙,因為他們需要證明由于券商無法從交易所獲得確認信息,納斯達克應該能預見到它會損害個體投資者經濟利益。
之前曾有先例。2005年時,DL資本集團起訴納斯達克,因為交易所取消一些Corinthian Colleges公司的股票交易,主要是技術問題導致股票價格下跌,從而使DL虧損。當時,納斯達克決定停止交易,重啟并取消一些交易,這些是監(jiān)管職位的義務所在,可受法律豁免。
2007年,Opulent Fund LP起訴納斯達克,因為納斯達克100指數計算出現錯誤,這使得與指數相關的一些交易期權虧損。法律最終判納斯達克輸。
特別提醒:本網內容轉載自其他媒體,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。其原創(chuàng)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,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、文字的真實性、完整性、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,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。本站不承擔此類作品侵權行為的直接責任及連帶責任。如若本網有任何內容侵犯您的權益,請及時聯系我們,本站將會在24小時內處理完畢。